(2015)亭执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应鑫红与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鑫红,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459号申请执行人应鑫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沙井头18号2幢5层。法定代表人杨林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应鑫红与被执行人江苏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