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李正品,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俊楠,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晓龙,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被告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人豪,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品诉被告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品于2015年12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正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正品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雅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