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47号原告张本秋,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风杰,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9号院内办公大楼8楼805室。法定代表人赵伟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秋诉被告洛阳祥发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秋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本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本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本秋负担500元,其余免交。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