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00-1号申请执行人高扬文。被执行人杨玉娟。被执行人上海菱邦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龚长球。被执行人许银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玉娟、上海菱邦快递有限公司、许银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扬文案款15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240元、执行费17600元。因被执行人杨玉娟、上海菱邦快递有限公司、许银松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玉娟、上海菱邦快递有限公司、许银松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8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承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