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章玉龙与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龙,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68号原告:章玉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玉龙与被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章玉龙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玉龙负担。审判员 钱奇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