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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玉荣与黄日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荣,黄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荣。被执行人黄日霞。陈玉荣与黄日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日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玉荣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0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日霞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日霞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玉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