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204号
原告:张志鑫,工人。
委托代理人:赵琴,工人。
被告: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西路。
法定代表人:秦维斌,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案受理了原告张志鑫诉被告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鑫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鑫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鑫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