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松申请林福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松,林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关松。被执行人林福金,自由职业者,住黑龙江省双城市。申请执行人关松与被执行人林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4)呼兰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福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关松与被执行人林福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