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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恢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黎洋,黎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黎洋,黎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宋伟顺,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洋,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黎志华,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园林楼1单元。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洋,黎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吉林省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1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黎洋,黎志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17号调解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