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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钦、潘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钦,潘颖,陈程,沈云飞,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258-1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杨,该公司员工。被告唐钦。被告潘颖。被告陈程。被告沈云飞。被告王磊。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钦、潘颖、陈程、沈云飞、王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钦、潘颖、陈程、沈云飞、王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钦、潘颖、陈程、沈云飞、王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