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南壕村。法定代表人任树海,村主任。被告王孝英,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孝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廊坊市安次区南壕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南壕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彭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