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松波与张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波,张淑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朱松波,男,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近埠街**号。被告张淑华,女,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御景豪庭*栋***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波与被告张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松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屈光艳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