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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松波与张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松波,张淑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57号原告朱松波,男,195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近埠街**号。被告张淑华,女,1956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御景豪庭*栋***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松波与被告张淑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松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屈光艳审 判 员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海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