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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执字第127-1号

杨学海、闫亚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学海,闫亚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海,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闫亚平,男,37岁,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开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肖丽丽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