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9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8月20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本县清港镇嘉年华商务酒店606房间,容留唐某、“阿坤”、“王明春”���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8月15日傍晚,被告人沈某等在上述酒店506房间,容留唐某、“小东”、“王明春”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沈某在上述酒店403房间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唐某、魏某、陆某、朱某、孙某、瞿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暂收款凭单、住宿登记表、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法制观念淡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