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46号
申请执行人:李望青,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赵昕,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李望青与赵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望青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62800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昕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刘 峰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