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1746号

李望清与赵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望青,赵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46号

申请执行人:李望青,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赵昕,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李望青与赵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望青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62800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昕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执行文书,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刘 峰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