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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280号

周斌正与陈春光、陈良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缙云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斌正,陈春光,陈良杰,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280号申请执行人周斌正。被执行人陈春光。被执行人陈良杰。被执行人陈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斌正与被执行人陈春光、陈良杰、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伟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章继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