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906号
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萍,该行员工。
被告:甘新生,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申请。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