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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04号

徐靖诉薛秀梅、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靖,薛秀梅,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徐靖,女,汉族,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薛秀梅,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殷明,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供电职工。徐靖诉薛秀梅、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了(2015)双郑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薛秀梅、殷明于2015年9月30日欠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靖借款340000元及利息6980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