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328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沂(绰号“黑翻”),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家住晋江市。曾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10月25日被福建省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0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后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蔡庆荣,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2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沂及辩护人蔡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德沂伙同张某5恩、张某6(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以“二块比”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中,被告人张德沂占赌场38%的股份,赌场还雇佣张某9(已判决)负责现场管理、抽水、发牌,雇佣张某8、张某7(均已判决)为赌场望风。2014年4月8日,警方查获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陈某1、黄某、张某3、陈某2、张某2等人,并现场查扣赌资现金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赌场存续期间,被告人张德沂获得非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张德沂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德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德沂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德沂伙同张某5恩、张某6(均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开设赌场,提供扑克牌供不特定人以“二块比”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其中,被告人张德沂占赌场38%的股份,赌场还雇佣张某9(已判决)负责现场管理、抽水、发牌,雇佣张某8、张某7(均已判决)为赌场望风。2014年4月8日,警方查获该赌场,抓获涉赌人员陈某1、黄某、张某3、陈某2、张某2等人,并现场查扣赌资现金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均已被判决没收)。赌场存续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张德沂从中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张某5恩、张某6则各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0元、12800元(均已被判决没收)。2015年5月1日,被告人张德沂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1、柯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黄某、张某3、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3次。该赌场是张德沂、张某5恩、张某6开设,张某8、张某7负责望风,张某9负责管理抽水等。2.证人张某1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张某3、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两三次。该赌场是张德沂、张某5恩、张某6、“英啊”等开设,张某8、张某7负责望风,张某9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3.证人邱某、张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张某3、陈某2等30多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是张德沂开设,张某9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4.证人张某3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张某8、张某7及“新啊”负责望风,张某9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5.证人邹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张某8负责望风,张某9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6.证人柯某2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某5恩、张某6是档主,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但场地是张德沂的,张某8负责望风,张某9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7.证人许某、黄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某1、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过该赌场赌博2次。该赌场开设在张德沂经营的造纸厂里,张某6是档主,张德沂是不是档主不清楚,但场地是张德沂的,张某8负责望风,张某9负责管理赌具、更换扑克、抽水等。8.证人张某4、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8日,其与陈尖委、陈某1、黄某、陈某2、张某2等人在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赌博时被警方查获,当场被抓14人,警方查扣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其先后到该赌场参赌3次。10.同案犯张某8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1日开始,被告人张德沂雇佣其到本案案发赌场负责为赌场望风,该赌场由被告人张德沂开设,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股东。2014年4月8日,警方查获该赌场,当场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11.同案犯张某7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5日前几天开始,被告人张德沂雇佣其到本案案发赌场负责为赌场望风,该赌场由被告人张德沂伙同张某5恩、张某6开设。2014年4月8日,警方查获该赌场,当场扣押赌资现金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12.同案犯张某9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经张德沂、张某5恩、张某6雇佣到本案案发赌场负责在赌场内进行现场管理、抽水、发牌,该赌场由被告人张德沂伙同张某5恩、张某6开设。赌场存续期间,共约抽头牟利人民币4万余元。13.同案犯张某5恩、张某6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0日左右,张某5恩、张某6及被告人张德沂结伙组织开设本案案发赌场,三人分别占股33.5%、28.5%、38%,赌场存续期间,三人分别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5100元、12800元、17100元。14.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晋江市砌田社区锦兴造纸公司污水池旁边一简易搭盖的棚子内就是本案赌场的地点,案发时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查获14名参赌人员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15.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投案证明材料、身份户籍材料、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案件的查破及案犯归案经过、本案相关人员身份情况等基本情况及被告人、同案犯的犯罪前科情况、其他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等。16.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财物出、入库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及照片,证明警方查扣涉案赌资人民币117300元及扑克牌2副及同案犯张某5恩、张某6退出非法得利情况。17.被告人张德沂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20日左右,其开始伙同张某5恩、张某6在本案案发地点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三人分别占股38%、33.5%、28.5%,赌场存续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45000元,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调取,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并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沂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沂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德沂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德沂主观恶性较小等意见无依据,请求予以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不妥,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德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德沂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钊珑
审 判 员 许逢其
人民陪审员 谢清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玉娇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