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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隆杰与王红坤、王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隆杰,王红坤,王爱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赵隆杰,村民。被告王红坤、男。被告王爱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隆杰诉被告王红坤、王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隆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隆杰负担。审判员 胡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照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