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刘兰香,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安雪(系原告外甥闺女),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陈秋华,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香诉被告陈秋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心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