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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刘兰香诉被告陈秋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兰香,陈秋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刘兰香,女,194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委托代理人:安雪(系原告外甥闺女),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被告:陈秋华,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香诉被告陈秋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心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