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志。
委托代理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王淑霞,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珍。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之枢。
上诉人李建志因与被上诉人王守珍、李之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建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王淑霞,被上诉人王守珍、李之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建志向原审法院起诉时诉称:由原告李建志提议,经当任村支书王玉涛同意,《王安堡村志》写作立项,并选配王春生、王守亮、郭维民、王守珍、李之枢,于2012年10月22日成立《王安堡村志》编辑组,村委会在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编辑组人员分工,王守珍为召集人,李之枢负责行政事务,由原告李建志牵头编辑事务,与王春生、王守亮、郭维民共同执笔章节起草,分配下周工作任务,编辑组同志们都在各自岗位上辛勤工作。原告李建志为写村志辛勤工作,不久便搭起框架,形成了七、八万字的初稿。由原告李建志对每个章节及各部分输入自己电脑进行修改、补充、润色,并选配图近千张,耗费巨大精力,承担了绝大部分工作量。2014年8月完成了约40万字的送审稿,受到各方面的好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李建志取得了无可争议的修改权、署名权和出版权等权利。又经努力于2014年底完成第二部评审稿,并申办书号,准备出书。2015年元月5日开始文字校正,元月7日编辑组开始闹矛盾,正常工作被搅乱。《王安堡村志》(评审稿)共22章加附录,前11章原告李建志都参加了,吸收大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做了两本(评审稿)送县志办进行评审。但到2015年3月3日,又有人送了一部(送审稿),将主编换成李之杰(现已声明退出)。2015年4月4日,村支书将原告李建志召回村里,宣布恢复其主编职务,但由于王守珍、李之枢把持村志文稿修改权、出版权拒不交出,其只能成为名义主编,李建志对《王安堡村志》的修改权、署名权、出版权被剥夺。2015年4月25日,其名义主编也被取消。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保留精神赔偿权。原审被告王守珍、李之枢在原审中未提交答辩状,在答辩期间内提交一份王安堡村党支部、村委会就本案所做的答辩意见。该答辩意见称:村委会从未任命李建志担任《王安堡村志》的主编。关于著作权,编写村志是村委会的集体行为,著作权归村集体。《王安堡村志》编写组工作人员对编写工作都做出了大量工作,且该编辑组工作后半年原告李建志没有参加。李建志为编修村志做了部分工作,但不能以此就认为村志著作权和主编就是李建志的。原审查明:为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激励后人,王安堡村委会于2012年10月22日成立《王安堡村志》编辑组。该编辑组由李建志、王春生、王守亮、郭维民、王守珍、李之枢组成。该书于2014年5月初具规模,在该书修改、完善过程中,就何人担任该书主编及其他编写问题上,《王安堡村志》编辑组成员意见出现分歧。该书至今尚未出版。原审认为:主编是主持编辑工作,也是指编辑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编的职责是负责成员上传资料的审核;主持制定编辑工作计划及各项制度的制定;协调与外围的关系;定期组织编辑业务水平的培训、发展和推荐管理人员等,属于一种职务,该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调整的侵权。本案是在《王安堡村志》编写过程中,管理、编写上出现的矛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严格说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弘扬历史文化,互谅互让,共同完成《王安堡村志》的创作。李建志的诉讼主张由于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建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李建志负担。
上诉人李建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查清事实,依法对《王安堡村志》的著作权进行确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除与原审起诉时基本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外,又主要提出:《王安堡村志》取得成功,李建志作为业务牵头人,花费了很大精力。一是写村志由其本人提出倡议,当任村支书王玉涛为写村志立项,继任村支书表态支持。二是由其启动写村志,充分发动群众,为村志征集资料。三是其通过网络查找资料,为编辑组成员和自己充电等。原判对“主编”的论述不符合实际。本次修志,执行的是主编责任制。《王安堡村志》的主编没有任命书,重要的是谁做了这项工作。编辑组六人中,王守珍没有写作能力,李之枢负责行政事务没有参加章节编写,二人没有参加创作,构不成作品的合作者,但事事总想他们说了算。李建志享有《王安堡村志》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其主编署名一直写在书上,从没人提出过异议,原判为何不采信。村志的每个章节都是经李建志编辑整理后发给大家讨论,有的反复多次才定稿,充分发扬了民主。但最后定稿时,只因其坚持写了某些意见,王守珍突然发难,提出最后审稿“一切大家说了算”。至此陷入僵局,主编被架空。2015年3月,王安堡村又有人向县志办送一部村志(送审稿),主编署名李之杰(现已声明退出),王守珍、李之枢二人借故罢免了李建志的主编职务,侵害了其著作权。2015年4月4日,村党支部将其召回村里,宣布恢复其主编职务,但因王守珍、李之枢把持村志文稿的修改权、出版权拒不交出,王守珍声言李建志只能当个名义主编,其村志的署名权、修改权、出版权被剥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5年4月25日,王守珍宣布,主编换成王梦选,其名义主编也给取消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李建志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守珍、李之枢二审庭审中当庭提交一份加盖有王安堡村党支部、村委会印章的答辩意见称:《王安堡村志》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抽调人员组成的写作班子,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关于村志的主编,村党支部、村委会没有任何人任命李建志为主编。关于村志的著作权,编写村志是受村党支部、村委会委托,系村集体行为,不是任何个人行为,著作权应归村集体所有。由于李建志不服从领导,经村党支部、村委会2015年5月23日研究,免去其编辑职务,之后李建志与村志的修改、出版、发行没有任何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否定李建志对村志所做的工作,在序言中说明了李建志为村志发起人之一,编纂人员名单中把电脑配图和摄影都印上了李建志的名字。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二审中,王守珍、李之枢均是以村党支部、村委会名义提交的答辩意见,村党支部、村委会在答辩意见中,主张编写村志是村委会的集体行为,著作权归村集体,否认李建志为《王安堡村志》的主编。村委会不是本案当事人,李建志与村委会之间的著作权争议,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判。在本案中,王守珍、李之枢既未主张其二人对《王安堡村志》享有整体著作权,也未主张其二人应在《王安堡村志》上署名主编,李建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是否在《王安堡村志》上署名、如何署名,王守珍、李之枢有决定权,李建志起诉王守珍、李之枢侵害其著作权,没有事实依据。李建志与王守珍、李之枢在《王安堡村志》编写过程中产生的管理、编写等方面的其他争议,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李建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振杰
审 判 员 张守军
代理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立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