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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352号

吉林省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喜梅,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口昌盈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352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地址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被告贾喜梅,女,1964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吉林省众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晓伟。地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城路6778号。被告营口昌盈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英财。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08-三丰小区41#楼-331。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属无明确被告,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7023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计 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李春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哲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