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审民申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恒胜与中十冶公司、王凯先、杨俊、金传三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恒胜,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王凯先,杨俊,金传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审民申字第01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恒胜,男,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宏才,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号企图时代**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敬博,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凯先,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俊,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青彬,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传三,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恒胜因与被申请人中十冶公司、王凯先、杨俊、金传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恒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蒙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