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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吉宝诉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宝,邓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971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宝。被执行人:邓立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250元(不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18250元。因被执行人邓立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吉宝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邓立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巢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立兵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吉宝可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滢审判员 翟华菁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