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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旭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旭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2514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帆青,男。被告王旭巍,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蜀妮(系被告王旭巍之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旭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710.8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141.8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帆青,被告王旭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蜀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原告受案外人上海金地经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被告房屋所在的湾流域城一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双拼、独栋别墅3.20元/月/平方米,包含:综合管理服务费0.55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费用0.61元,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0.54元,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0.09元,公共区域保安维护服务费用0.96元,酬金费用0.29元,税金费用0.16元。被告系上述小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尚博路XXX弄XXX号1_3层房屋的业主之一,房屋建筑面积304.97平方米。被告辩称其拖欠物业服务费是由于原告未尽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其承诺的服务标准不相符,如:别墅宅间过道的公灯夜间照明只亮一侧,只提供50%的服务,未达到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的服务标准;别墅宅间过道安装的安保摄像镜头是否能够正常使用不得而知;地下车库人工通风管道从未启用致其车库和室内均被废气污染;地下车库的车位疏于管理、无固定停车位的车辆长期侵占被告车位周围的空间、严重影响其车辆出行;小区树木倾斜,一直未予扶正和加固,未达到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树木基本无倾斜的服务标准;原告从未根据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之义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亦未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等,故被告不同意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原告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亦属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11,710.80元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额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况,酌情予以扣减,被告应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的诉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旭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旭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