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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39号

柳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某某,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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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柳某某,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潘某某,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石家庄市新华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征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何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