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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45-1号

涂远文诉XX吴祖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远文,XX,吴祖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45-1号

原告:涂远文,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海清,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吴祖锦,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XX、吴祖锦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