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45-1号
原告:涂远文,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海清,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吴祖锦,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雨民一初字第029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XX、吴祖锦银行存款35000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