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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初字第135号

原告林瑞云与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林长林林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云,泌阳县人民政府,林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初字第135号原告林瑞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泌阳县行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委托代理人张炎,泌阳县林业局干部。第三人林长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瑞云不服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2010年10月6日为第三人林长林颁发豫泌林证字(2010)2222000006号林权证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登记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12月24日,原告以已经共同协商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要求法院对该案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云撤回对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赵洪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 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