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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841号

高秀山与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秀山,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山。被执行人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高秀山与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01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秀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秀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阳市顺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秀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向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代理

审判员  赵怀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继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