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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5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钱有生,刘小丽,张文胜,喻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5094-1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新润196号。法定代表人李杭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1号楼18层1810号。法定代表人钱有生,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昆安告诉公路明波大渔村南侧西南汽车配件贸易中心B幢10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754号鼎易天景小区6-6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北大村村委会大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有生,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刘小丽,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执行人张文胜,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喻蔓萍,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挖掘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钱有生、刘小丽、张文胜、喻蔓萍行纪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钱有生、刘小丽、张文胜、喻蔓萍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钱有生、刘小丽、张文胜、喻蔓萍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钱有生、刘小丽、张文胜、喻蔓萍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云南铁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云南金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林生龙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钱有生、刘小丽、张文胜、喻蔓萍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娄  书  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