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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廷友申请执行四川欧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廷友,四川欧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郑廷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执行人四川欧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法定代表人:廖志。郑廷友与四川欧润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遂劳人仲案(2015)435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四川欧润食品有限公司另案起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接收其起诉材料。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劳人仲案(2015)4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