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商力丹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卓越外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力丹,大庆市萨尔图区卓越外语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商力丹。法定代理人赵丽丽(系原告商力丹母亲)。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卓越外语培训学校。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力丹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卓越外语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力丹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力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力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商力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金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