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兴明与高忠、陈俊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明,高忠、陈俊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2539-1号申请执行人:高兴明被执行人:高忠、陈俊玲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忠在中国建设银行62×××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