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306号

李清林与上海集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清林,上海集盛物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06号

申请执行人:李清林,男,汉族,住所地宣城市宣城区。

被执行人:上海集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130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集盛物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30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杭 军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