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霞,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石峰,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霞与被执行人石峰(2014)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