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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999号

杨永霞与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永霞,石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霞,住敦化市。被执行人石峰,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霞与被执行人石峰(2014)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