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523号
原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建西村居委会武装部大院,组织机构代码67260652-3。
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1959年6月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西省左权县。
委托代理人:陈启瑞,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诉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郑煤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工程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家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