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钦南执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吴怡芳、陆忠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怡芳,陆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786-1号申请执行人吴怡芳,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陆忠国,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吴怡芳与陆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忠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怡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陆忠国的工资账户后,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忠国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忠国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怡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银行账户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涛审判员 莫愈松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