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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721号

李红喜与王万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红喜,王万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红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太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维霞,个体工商户,(系原告李红喜之妻,特别授权)。被告王万年,725研究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喜诉被告王万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喜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喜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