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红喜,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太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维霞,个体工商户,(系原告李红喜之妻,特别授权)。被告王万年,725研究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喜诉被告王万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喜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红喜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