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何永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何永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1405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中联商务中心一附楼。负责人姚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华炎,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何永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全部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先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