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丹民二初字第258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桂城锦园路13号景兴环球大厦(第一层101号、第二层201号商铺和第七层全层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7352180-0。
负责人:王沧然。
委托代理人:钟国胜,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劳艳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永嫦,女,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欧永光,本案被告。
被告:苏宏波,男,汉族,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欧永光,本案被告。
被告:欧永光,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何绮珊,女,汉族,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欧永光,本案被告。
被告:佛山市动漫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东升二街工业园二座2楼厂房,组织机构代码证:69470237-2。
法定代表人:欧永嫦。
委托代理人:欧永光,本案被告。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欧永嫦、苏宏波、欧永光、何绮珊、佛山市动漫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堂服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黄小间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份,被告欧永嫦因购买原材料需要,向原告申请信用贷款。原告审批同意后,于2014年6月20日与五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零售业务),被告欧永嫦是借款人,被告苏宏波、欧永光、何绮珊、动漫堂服饰公司为保证人。被告动漫堂服饰公司为出质人,于同日与原告签订《就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以其应收账款出质。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300万元,期限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2%,还款方式为自贷款之日起,按月付息,本金按“个人贷款本金还款表”的约定分期偿还,如被告任何一笔应还款发生逾期,原告有权定期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收取罚息、复利,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2014年6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欧永嫦发放贷款300万元。被告欧永嫦应依约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本金165万元,但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起诉日止,被告欧永嫦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为1637752.07元。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五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637752.07元并以1637752.07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止逾期利息为50770.31元,被告已付9825元,尚欠利息40945.31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五被告辩称:被告对借款事实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五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欧永嫦、苏宏波、欧永光、何绮珊、佛山市动漫堂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637752.07元及逾期利息(以1637752.07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暂计至2015年8月21日止拖欠的逾期利息为40945.31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54.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4954.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欧永嫦、苏宏波、欧永光、何绮珊、佛山市动漫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小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