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执字第7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涵乐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嘉伟,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涵乐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嘉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嘉伟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1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9469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21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946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兴海
审判员 孙晓博
审判员 常 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红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