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民初字第36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兴田、王丹与王春永、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田,王丹,王春永,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674-1号原告袁兴田。原告王丹。被告王春永。被告临朐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山旺路*号。法定代表人吕传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号。负责人西光军,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春永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春永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