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赖尚燮、谢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赖尚燮,谢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代表人:俞龙。被执行人:赖尚燮。被执行人:谢飞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赖尚燮、谢飞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飞红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丹河路商业街x幢xx-xx号房产由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