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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执字第169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与高明县财贸置业集团总公司、高明市财贸盛业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高明县财贸置业集团总公司,高明市财贸盛业发展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1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叶祖贺。被执行人高明县财贸置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冯全乐。被执行人高明市财贸盛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严文光。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明县财贸置业集团总公司、高明市财贸盛业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明市财贸盛业发展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67647.72(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本息合共717647.72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为150000元的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计算;被执行人高明县财贸置业集团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96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169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小年

代理

审判员  詹学升

代理

审判员  李嘉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婉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