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38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工业大道与聚财路交汇处。
负责人:王乐永,行长。被执行人李茂森,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孙其晋,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许庆亮,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尹誉翔,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茂森,孙其晋,许庆亮,尹誉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山证经字第2822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茂森在临沂市罗庄区矿务局技校的工资收入30万元,被执行人李茂森可定期到本院按相关规定支取生活费。扣留工资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扣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