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戚善法,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程金良,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老师,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王跃进,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胡玉凤,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王永安,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来安县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水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安、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程金良、戚善法、王跃进、胡玉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等额财产。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结被执行人被冻结存款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来安县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30万元的冻结或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 伟
代理
审判员 蔡太传
代理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