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执字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1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汉族,女。被执行人:李某某,汉族,男。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单民初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某应支付23000元,案件受理费有申请人负担。因李爱国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据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