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双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鼎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鼎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双执字第46号原告金昌鼎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金昌鼎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金双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鼎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支付案款100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98514元(含案件受理费9279元)。现申请执行人金昌鼎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何立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双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驰审 判 员 董开荣代理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