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岑小梅,该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符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孙军,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审
被告:胡建英,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原审被告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孙军、胡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广州伊倩伶依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欣欣
代理
审判员 吴 湛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傲情李晓婷邓少珍 来自: